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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98年度士調字第198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23 日

法官鍾信行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士調字第198號

聲請人
乙○○
即原告
送達代收人
陳世英律師
相對人
甲○○
即被告
相對人
丙○○
即被告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仟壹佰柒拾柒萬叁仟玖佰柒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拾壹萬伍仟陸佰陸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鍾信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3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士林簡易庭98年度士調字第198號於民國 98 年 10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債務,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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