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98年度士調字第198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士調字第198號
- 聲請人
- 乙○○
- 即原告
- 送達代收人
- 陳世英律師
- 相對人
- 甲○○
- 即被告
- 相對人
- 丙○○
- 即被告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仟壹佰柒拾柒萬叁仟玖佰柒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拾壹萬伍仟陸佰陸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鍾信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