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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98年度士小字第1797號

返還信用卡消費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1 月 26 日

法官鍾信行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8年度士小字第1797號

原告
合作金庫商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謬荃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業經於民國98年11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萬伍仟零玖拾元,及其中新台幣參萬貳仟參佰捌拾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爭執事項、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及陳述,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無爭執之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8第1 項之規定,僅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予以省略,併此敘明。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鍾信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士林簡易庭98年度士小字第1797號於民國 98 年 11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信用卡消費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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