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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98年度士小字第2104號

給付管理費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陳介源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8年度士小字第2104號

原告
靜心心靜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榮承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於民國98年12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萬陸仟陸佰肆拾柒元,及其中新台幣捌萬伍仟壹佰貳拾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壹、程序方面: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又清算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為公司負責人;而有限公司之清算,除法律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外,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公司法第24、25、26、8 、113 、79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榮承企業有限公司業經主管機關廢止登記,有原告提出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本院依職權向主管機關調取之被告公司章程足稽,依法應進行清算程序,並應由其全體股東共同擔任法定代理人,合先敘明。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緣被告榮承企業有限公司為靜心心靜大樓門牌號碼:台北市○○區○○街52號地下樓之5 建物之區分所有權人,建物登記坪數共22.09 坪,依靜心心靜大樓公寓大廈住戶規約規定,以每坪每月新台幣(下同)60元計算,被告每月應繳納管理費1330元,詎被告自民國(以下同)93年7 月1 日起至98年10月31日止,累積64期,共積欠管理費8萬5120元未繳,加計規約規定之遲延利息1 萬1527元,合計積欠9 萬6647元,屢經催討均不獲置理,為此請求判令被告如數給付等語。並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9 萬6647元,及其中8 萬5120元,自98年11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榮承企業有限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董事與股東名單乙份、住戶規約與催繳通知單、榮承企業有限公司之建物、土地登記謄本、管理費與利息試算表等件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復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及遲延利息,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1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陳介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賴恩慧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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