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上訴人即原告
- 千翔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淺水灣山莊管理委員會、淺水灣山莊VIP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451500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台幣74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