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8年度士簡字第16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8 年 12 月 14 日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8年度士簡字第1621號原 告 青山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銓星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12月8 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98年12月14日下午3 時在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第1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鍾信行 書記官 吳俊明 通 譯 蘇智源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拾壹萬陸仟捌佰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參仟肆佰捌拾伍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原告於民國98年3 月31日出售三氯松產品1980公斤予被告,貨款共計新台幣(下同)316,800 元,並由被告公司之股東楊素娥開立支票2 紙,支付上開貨款。詎事後向付款人為票據提示,竟遭退票而未獲給付,原告一再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為此,原告檢具前述證物,請求判命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 三、上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等影本各1 件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任何聲明及陳述,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買賣契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第2 項第6 款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按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4 日士林簡易庭法 官 鍾信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4 日書記官 鄭雅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