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98年度士簡字第525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士簡字第525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12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9,383,10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05,94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2 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