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99年度士國簡字第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士國簡字第1號
- 上訴人
- 乙○○
- 即原告
- 被上訴人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 即被告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丙○○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2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
(一)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65,980 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2,65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二)上訴人未於上訴狀內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上訴裁判費及上訴聲明,逾期不補正,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