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99年度士簡字第115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士簡字第1157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柯曼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洪秀珉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 年3 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就原判決不利益上訴人之部分,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2,408 元,上訴人就其不利益部分上訴,應徵上訴審裁判費2,73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黃國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