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99年度士簡字第849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士簡字第849號
- 抗告人
- 王元貞
- 即被告
上列抗告人與原告荷歡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2月29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收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抗告裁判費,逾期不補正,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士簡字第849號
上列抗告人與原告荷歡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2月29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收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抗告裁判費,逾期不補正,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