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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99年度士簡字第1157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4 月 26 日

法官黃國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士簡字第1157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柯曼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洪秀珉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 年3 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就原判決不利益上訴人之部分,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2,408 元,上訴人就其不利益部分上訴,應徵上訴審裁判費2,73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黃國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6  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雅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士林簡易庭99年度士簡字第1157號於民國 100 年 04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