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99年度士簡字第131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士簡字第1310號
- 被告
- 黃國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 年7 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27,93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99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2 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