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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99年度士簡字第1310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17 日

法官陳介源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士簡字第1310號

被告
黃國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 年7 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27,93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99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2 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7  日

                 法 官 陳介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范煥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士林簡易庭99年度士簡字第1310號於民國 100 年 08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債務,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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