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99年度士簡字第398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士簡字第398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乙○○間請求確認界址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8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65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 萬600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2 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