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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99年度士簡字第398號

請求更正不動產界線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9 月 09 日

法官陳介源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士簡字第398號

上訴人
即原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乙○○間請求確認界址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8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65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 萬600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2 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2 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9   日

                 法 官 陳介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賴恩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士林簡易庭99年度士簡字第398號於民國 99 年 09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更正不動產界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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