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市簡易庭九十年度新交簡字第一八五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新交簡字第一八五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三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累犯,處罰金壹萬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應補述,被告甲○○於八十八年間因犯傷害罪於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五日為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五月,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確定,並於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二日執行完畢,竟又於‧‧)。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⑴被告於警訊及偵查時之自白⑵證人黃偉忠之證詞⑶酒精濃度測試值一紙、台南市○○○○○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處理交通事故記錄表、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測試記錄表各一件及照片數紙可稽,被告服用酒類,酒後吐氣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