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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市簡易庭九十年度新簡字第二五一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1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新簡字第二五一號

聲請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洪士傑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八一九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竊盜,處罰金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訊據被告甲○○矢口否認竊盜犯行,辯稱:其並未以舊行動電話機具與「複利科技有限公司」店內新行動電話機具掉包之行為云云。查前開被告將新、舊行動電話機具掉換之經過,經本院調取店內監視錄影帶當庭播放勘驗結果,雖因錄影畫面中斷而無從得知,然複利科技有限公司新行動電話機具係當場自被告褲袋查獲等情,業據被害人鄭珳嬣指訴綦詳,並經在場證人謝廣雄到庭證稱明確,核鄭珳嬣、謝廣雄與被告素不相識,實無構陷之理,足認被告所辯,顯非可採,此外,尚有扣案物品清單一紙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新市簡易庭九十年度新簡字第二五一號於民國 90 年 11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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