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市簡易庭九十一年度新交簡字第二八八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新交簡字第二八八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三三六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下列事證足資證明,被告犯行事證明確:
1、被告於警訊中供承酒後駕車之事實。
2、警訊中對被告所為酒精濃度測試報告(吐氣後酒精含量高達O.四三mg╱L)。
3、被告酒後駕車肇事,有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紙在卷足按,並有證人黃建仁於警訊中證述。
三、又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一份在卷足按,其因一時失慮,偶罹刑典,事後已坦承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