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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市簡易庭九十一年度新交簡字第二八八號

公共危險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7 月 0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新交簡字第二八八號

聲請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三三六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下列事證足資證明,被告犯行事證明確:

1、被告於警訊中供承酒後駕車之事實。

2、警訊中對被告所為酒精濃度測試報告(吐氣後酒精含量高達O.四三mg╱L)。

3、被告酒後駕車肇事,有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紙在卷足按,並有證人黃建仁於警訊中證述。

三、又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一份在卷足按,其因一時失慮,偶罹刑典,事後已坦承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新市簡易庭九十一年度新交簡字第二八八號於民國 91 年 07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公共危險,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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