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市簡易庭九十二年度新簡字第六六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二年度新簡字第六六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右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六六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因過失致人於死,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被告甲○○於警訊及偵查中坦承伊駕車起步時輾壓被害人陳財喜致死,惟矢口否認有何過失行為,辯稱:被害人陳財喜,悖於常情頭朝路面躺臥於伊自小客車之右前輪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並未要求駕駛人起步前應環繞車輛一圈以查知有無人躺在輪胎前之規定,被告並無此客觀注意義務之違反,自無過失云云。然查,右揭事實業據證人王張腰證述屬實,並有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份、現場相片四張附卷可證,而被害人陳財喜確因本件車禍死亡,有診斷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