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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市簡易庭101年度新簡字第258號

給付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2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新簡字第258號

上訴人即被告
周金堂

       吳明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7,52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6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新市區○○路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新市區○○路00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0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葉東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新市簡易庭101年度新簡字第258號於民國 102 年 02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借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