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市簡易庭101年度新簡字第243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新簡字第243號
- 上訴人即反訴原告
- 簡茂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反訴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台南分處間請求訂立租約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1 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市區○○路12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