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市簡易庭101年度新簡字第258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新簡字第258號
- 上訴人即被告
- 周金堂
吳明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7,52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6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新市區○○路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