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市簡易庭105年度新簡字第218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新簡字第21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羅淑枝
- 法定代理人
- 石尚以
- 訴訟代理人
- 石明仁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
信用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8月24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19,87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