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市簡易庭107年度新簡字第115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新簡字第115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洪志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侯坤成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5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31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3,3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市區○○路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