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判決
109年度新小字第849號
- 原 告
-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明新
- 訴訟代理人
- 徐文雄
- 被 告
- 李予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參仟壹佰捌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柒仟肆佰捌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