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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判決

109年度新小字第849號

清償信用卡消費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16 日

法官夏明宇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徐文雄
被 告
李予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參仟壹佰捌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柒仟肆佰捌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

法 官 夏明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徐毓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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