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判決
109年度新小字第967號
- 原告
-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自明
- 訴訟代理人
- 林明雄
- 被告
- 蔡承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玖仟伍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9年度新小字第967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玖仟伍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