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市簡易庭109年度新救字第8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新救字第8號
- 抗告人即聲請人
- 程美鳳
- 訴訟代理人
- 吳炳輝律師
(法扶律師)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程正雄、程依瑩、程德才、程德勝、程永文、謝峻豪、許志誠間訴訟救助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9月2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市區○○路00號)如數補繳,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