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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市簡易庭109年度新救字第8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09 日

法官夏明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新救字第8號

抗告人即聲請人
程美鳳
訴訟代理人
吳炳輝律師

(法扶律師)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程正雄、程依瑩、程德才、程德勝、程永文、謝峻豪、許志誠間訴訟救助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9月2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市區○○路00號)如數補繳,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9   日

                 法 官 夏明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徐毓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新市簡易庭109年度新救字第8號於民國 109 年 09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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