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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新簡字第474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26 日

法官曾仁勇

上訴人
即被告
曾正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進廠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1月3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3,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

新市簡易庭 法 官 曾仁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新市簡易庭110年度新簡字第474號於民國 111 年 01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遷讓房屋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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