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新簡字第47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曾正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進廠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1月3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3,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新簡字第474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進廠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1月3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3,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