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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市簡易庭111年度新簡字第10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08 日

法官許蕙蘭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新簡字第109號

原告
施淑美
被告
車友行貿易有限公司
被告
卡爾博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庭芳
被告
陳玟融
被告
黃政方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杜青芬
被告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臺南中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彰均
訴訟代理人
郭運廣律師
設新北市○○區○○街0號4樓 法定代理人 林王賢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1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事實及理由欄,其中關於被告「陳玫融」之記載,均應更正為「陳玟融」。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上開判決,於事實及理由欄關於被告「陳玟融」之姓名,部分有誤載為「陳玫融」之情狀,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

法 官 許蕙蘭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柯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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