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市簡易庭111年度新簡字第109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新簡字第109號
- 原告
- 施淑美
- 被告
- 車友行貿易有限公司
- 被告
- 卡爾博斯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庭芳
- 被告
- 陳玟融
- 被告
- 黃政方
-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杜青芬
- 被告
-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臺南中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顏彰均
- 訴訟代理人
- 郭運廣律師
- 設新北市○○區○○街0號4樓 法定代理人 林王賢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1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事實及理由欄,其中關於被告「陳玫融」之記載,均應更正為「陳玟融」。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上開判決,於事實及理由欄關於被告「陳玟融」之姓名,部分有誤載為「陳玫融」之情狀,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