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市簡易庭九十年度新小字第一一О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年度新小字第一一О號
- 原告
-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春鐘
- 訴訟代理人
- 許坤長
- 訴訟代理人
- 黃麗禎
- 被告
- 甲○○
右當事人間九十年度新小字第一一О號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
年三月二十二日下午四時О分,在本院新市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
如左:
法院書記官 林憶梅到場關係人:原被告均未到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記載於筆錄。上述主文,如後附之民事判決要旨稿所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法院書記官 林憶梅
法院書記官 林憶梅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要旨稿九十年度新小字第一一0號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柒仟柒佰肆拾伍元,及自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及按上開利息加計百分之十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佰伍拾壹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