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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市簡易庭九十年度新簡字第六五五號

給付會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9 月 20 日

法官林臻嫺林臻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新簡字第六五五號

原告
甲○○

一、原告因給付會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拾伍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陸仟伍佰零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仟肆佰伍拾陸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九十年度新簡字第六五五號原告 甲○○ 住台南縣新市鄉○○街二八六號

一、原告因給付會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拾伍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陸仟伍佰零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仟肆佰伍拾陸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法院書記官 林憶梅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法院書記官 林憶梅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   日

                     法   官 林臻嫺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   日

                   法   官 林臻嫺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新市簡易庭九十年度新簡字第六五五號於民國 90 年 09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會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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