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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市簡易庭九十三年度新簡字第五四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5 月 03 日

法官張家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新簡字第五四號

原告
乙○○
被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法院書記官 彭建山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三   日

法 官 張家瑛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三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新市簡易庭九十三年度新簡字第五四號於民國 93 年 05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履行契約,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