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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1 月 18 日

法官曾鴻銘

原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旭東
訴訟代理人
楊勝浩
被告
甲○○ 原住台南

            6樓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4年11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三點六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8  日

法 官 曾鴻銘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周信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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