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 原告
-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旭東
- 訴訟代理人
- 楊勝浩
- 被告
- 甲○○ 原住台南
6樓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4年11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三點六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