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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市簡易庭95年度新簡字第174號

給付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3 月 06 日

法官王國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新簡字第174號

上訴人
原告
御登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0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3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9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南縣新市鄉○○路12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縣新市鄉○○路12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6   日

                 法 官 王國忠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王冬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新市簡易庭95年度新簡字第174號於民國 96 年 03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違約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