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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16 日

上訴人
中華聯合半導體設備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劉豐周律師
1號
1號

以上上訴人與乙○○因96年新簡字第405號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

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800,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3,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6  日

               法 官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尚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新市簡易庭以上上訴人與乙○○因96年新簡字第405號於民國 96 年 11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票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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