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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市簡易庭98年度新簡字第126號

給付代墊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5 月 04 日

法官何清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新簡字第126號

上訴人
中華聯合半導體設備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
丙○○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華聯合半導體設備製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

求給付代墊款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98年 3月31日本庭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新臺幣 388,364元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62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4   日

                 法 官 何清池

                 書記官 黃浤秝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新市簡易庭98年度新簡字第126號於民國 98 年 05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代墊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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