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市簡易庭98年度新簡字第126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新簡字第126號
- 上訴人
- 中華聯合半導體設備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代理人
- 乙○○
- 被上訴人
- 丙○○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華聯合半導體設備製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
求給付代墊款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98年 3月31日本庭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新臺幣 388,364元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62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