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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100年度店簡字第585號

償還代墊稅款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7 月 04 日

法官李智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店簡字第585號

原告
王金菊
訴訟代理人
宋明福

一、原告因請求償還代墊稅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中國銲條機械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98,717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2,1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600元。

二、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4   日

                   法 官 李智民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游士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新店簡易庭100年度店簡字第585號於民國 100 年 07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償還代墊稅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