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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100年度店事聲字第36號

聲明異議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21 日

法官李智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店事聲字第36號

抗告人
鼎立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玉峯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鑽寶納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庭(新北市○○區○○路1段248號)如數補繳,特此裁定。

民 事 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1 日

法 官 李智民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游士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新店簡易庭100年度店事聲字第36號於民國 100 年 12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