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100年度店簡字第58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店簡字第585號
- 原告
- 王金菊
- 訴訟代理人
- 宋明福
一、原告因請求償還代墊稅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中國銲條機械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98,717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2,1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600元。
二、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