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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101年度店小字第694號

給付代墊款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19 日

法官余學淵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店小字第694號

原告
禹大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武璋
被告
富宏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恆青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代墊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1年10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捌仟貳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伍萬捌仟貳佰壹拾貳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1段248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9 日

法 官 余學淵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黎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新店簡易庭101年度店小字第694號於民國 101 年 10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代墊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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