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34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101年度店簡字第369號

遷讓房屋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店簡字第369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高炳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春美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14,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52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5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新店簡易庭101年度店簡字第369號於民國 102 年 01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遷讓房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