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101年度店簡字第36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店簡字第369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高炳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春美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14,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52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