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102年度店簡字第23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店簡字第230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廖偉閔 住新北市○○區○○路000號6樓之1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仟達空調工程行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7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7,1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