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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店簡字第657號

清償借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1 月 14 日

法官林玉珮

上訴人
蕭慧貞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

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2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萬6,7

7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4  日

               法 官 林玉珮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欣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新店簡易庭102年度店簡字第657號於民國 103 年 01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借款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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