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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102年度店簡字第59號

確認界址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13 日

法官周祖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店簡字第59號

上訴人
即原告
羅月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游進賢等間請求確認界址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0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3  日

             法 官 周祖民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方蟾苓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新店簡易庭102年度店簡字第59號於民國 102 年 11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界址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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