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店簡字第657號
- 上訴人
- 蕭慧貞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
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2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萬6,7
7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