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店簡字第57號
- 上訴人
- 鄭鼎暘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4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萬8,337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3年度店簡字第57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4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萬8,337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