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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店簡字第57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14 日

上訴人
鄭鼎暘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4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萬8,337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4  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新店簡易庭103年度店簡字第57號於民國 103 年 05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借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