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店簡更㈠字第5號
- 原告
- 財團法人台北縣私立真光教養院
- 法定代理人
- 胡峻源
- 法定代理人
- 胡繼軒
- 法定代理人
- 仇鼎財
- 法定代理人
- 陳肇群
- 法定代理人
- 艾水苗
- 法定代理人
- 丘宏恩
- 法定代理人
- 袁書賢
- 法定代理人
- 袁斯賢
- 法定代理人
- 王秀芬
- 法定代理人
- 王玉椿
- 法定代理人
- 朱海鳳
- 法定代理人
- 謝法良
- 被告
- 楊永茂
- 訴訟代理人
- 羅惠民律師
- 複代理人
- 林言丞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黃柏嘉律師
王秉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應增列「被告訴訟代理人黃柏嘉律師、王秉信律師」。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原裁定漏載被告訴訟代理人黃柏嘉律師、王秉信律師,而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茲由本院依聲請人之聲請以裁定更正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第239 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