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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店簡字第1079號

給付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20 日

法官陳杰正

上訴人
即被告
派司音樂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雙文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宋慧芝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06年1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

訴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3,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

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

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新店簡易庭法 官 陳杰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0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新店簡易庭104年度店簡字第1079號於民國 106 年 02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租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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