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104年度店簡字第35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店簡字第357號
- 上訴人
- 黃駿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福臨門B 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管
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4 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8,
90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