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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104年度店簡字第473號

給付延遲補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02 日

法官溫祖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店簡字第473號

原告
范子珈
被告
張富川
訴訟代理人
彭上華律師

      張筱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延遲補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05 年7 月14日下午3 時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 日

法 官 溫祖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方蟾苓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新店簡易庭104年度店簡字第473號於民國 105 年 06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延遲補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